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67號
TYDV,109,司聲,467,202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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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吳曾寶玉



相 對 人 吳崇哲 
相 對 人 吳善昇 

相 對 人 蔡麗月 
相 對 人 吳逸晴 
相 對 人 吳逸筠 
相 對 人 吳逸婷 

相 對 人 吳瑞容 
相 對 人 吳崇彥 
相 對 人 吳秀玲 
相 對 人 吳慧涓 

相 對 人 吳慧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
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原費用計算書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費用計算書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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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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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56,539 │ 吳曾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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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 │ 180,000 │ 吳曾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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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3,800 │ 吳曾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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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50,3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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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