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YO DOMAR CARDENAS (多馬)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或提
出正確之本票(發票日為108 年4 月29日、到期日為108 年
6 月5 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108 年6 月5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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