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032號
TYDV,109,司票,7032,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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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YO DOMAR CARDENAS (多馬)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或提
  出正確之本票(發票日為108 年4 月29日、到期日為108 年
  6 月5 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108 年6 月5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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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