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990號
聲 請 人 呂理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奉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填載本院之附表(相對人所提出附表之到
期日即利息起算日誤載為108 年5 月17日,本票之到期日為
109 年1 月17日,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