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80號
TYDV,109,司拍,480,202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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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鄧吉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永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提出陳永所有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上須 載明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請 提出相對人陳永桂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3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0 年1 月7 日 具狀補正,僅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及 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其餘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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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