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213號
TYDV,109,司司,213,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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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黃燕燕即樂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樂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樂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樂燁公司) 前於民國( 下同) 109 年8 月27日經鈞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 127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清算完結,請准予備查等語。三、惟查,聲請人前係於109 年5 月13日、109 年5 月14日、10 9 年5 月15日於太平洋日報上公告:「. . . 本公司債權人 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債權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恕不 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 . 」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正 本3 件在卷可稽(參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127 號卷)。是 於109 年8 月15日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前,樂燁公司之清算程 序無可能完結,且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樂燁公司清償相關 債務後,編製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結算表冊,送 交各股東承認,清算程序始得謂為完結。是本件聲請意旨提 出109 年5 月10日編造之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 109 年5 月8 日清算後之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並據 以聲報清算完結,既均在109 年8 月15日債權人陳報債權之 期限屆滿前,且未補正清算期間收支表,故本院遂以109 年 11月3 日桃院祥民愉109 司司字第213 號函命聲請人補正上 述資料等到院,聲請人合法收受送達後迄今無正當理由迄仍 未為補正。是以本件樂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尚難 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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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燕燕即樂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