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196號
TYDV,109,司促,32196,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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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張彥濬 
債 務 人 潘通信(原名:潘椽和(兼蘇育婕(原名:蘇欣怡
      、蘇玟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潘胜洋(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潘泓睿(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許煒桀(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許媚淵(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
      承人) 
債 務 人 許晏榮(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
      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潘胜洋(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
  人)、潘泓睿(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
  人)、許煒桀(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
  人)、許媚淵(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
  人)、許晏榮(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即蘇育婕(原名:蘇欣怡蘇玟玲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潘通信(原名:潘椽和(兼蘇育婕(原
  名:蘇欣怡、蘇玟玲)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下同)肆佰捌拾伍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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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