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040號
TYDV,109,司促,32040,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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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40號
債 權 人 陳春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誌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陳誌緯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台端所提文件匯款對象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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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