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40號債 權 人 陳春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誌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陳誌緯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台端所提文件匯款對象非債務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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