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65號
TYDV,109,司促,31065,2021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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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65號
債 權 人 劉邦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究為34,500元或為36,590元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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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