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62號
TYDV,109,司促,31062,202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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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62號
債 權 人 康珠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佳新達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銓堃窯業有限
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佳新達實 業有限公司(原名:銓堃窯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苗栗縣造橋 鄉,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 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務人邱俊旭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 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 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 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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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新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堃窯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