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636號
TYDV,109,促,3636,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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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3636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鄒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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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