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038號
債 權 人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宜卿(原名:范玉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 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請提出本件已催告范玉賢給付之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 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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