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92號
TYDV,108,重訴,592,2021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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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羅文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秀銀等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9
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 萬7,4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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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