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49號
TYDV,108,訴,2649,20210115,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乃華

法定代理人 吳家文 

訴訟代理人 范 惇律師
被   告 吳庭程 

      吳美珠 
      吳玉桂 

      吳聲增 
      吳聲銘 
      吳聲篪 
      吳鍾鳳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
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五、六項中關於「吳程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庭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