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江晧鉦
訴訟代理人 鍾立永
原 告 陳春慶
被 告 葉張靜妹
訴訟代理人 葉倫淵
被 告 葉瑋諒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葉倫瑞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系爭土地分割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耕地分割限制規定 適用問題(即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 頃者,不得分割),故本院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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