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26號
TYDV,107,重訴,526,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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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受告知人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
字第5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8,500 萬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114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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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