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陳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蒔惠
游鍾秀琴
葉鳳琴(游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游兆慶(游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游千蕙(游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游兆暄(游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廖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 年度字重訴字第358 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10,286,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828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