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4號
TYDV,107,訴,354,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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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9萬9,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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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