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9萬9,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