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林淡章
林澄郁 桃園市○○區○○路000號
林美郁
林雲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樑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筱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彰鏗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不服本
院109 年11月27日107 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林淡章、林澄郁、林美郁、林雲端各應繳納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32,388元(計算式如附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件:
126,936 元(請求返還特留分之金額)+1,944,137 元(返還不
當得利7,776,550 元之1/4 之金額)=2,071,073 元,故應徵上
訴裁判費32,388元(每位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