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張清江
被 告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
所為之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零肆拾貳萬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零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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