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5號
TYDM,110,訴,45,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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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美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
2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施美君經由綽號「小黑」之人招攬 加入陳彥儒(綽號「阿龍」,涉犯詐欺部分,業經本署追加 起訴)所屬之詐欺集團,並約定加入由陳彥儒管理位於印尼 巴淡島RikoTaman Niaga Mas Blok K6-K7Kel . BatamKota (下稱A 處機房)以及Batam danRuko GrandOrchid Bok A2 No12Kec . Batam Kota(下稱B 處機房)之兩處詐欺機房( 下稱本件詐欺機房),被告遂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出境進 入本件詐欺機房,與陳彥儒、綽號「大頭」、「小黑」、「 胖哥」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8 月間至108 年9 月18日經印 尼巴淡島Barelang警分局查獲為止,加入本件詐欺機房從事 詐騙,被告即擔任二線話務機手,詐欺手法係先由詐欺集團 中不詳之人負責操作電腦群呼系統,並事先向取得之大陸地 區民眾基本資料,大量撥打電話與大陸地區民眾,待大陸地 區民眾有疑問而回撥,再由二線話務機手佯稱大陸公安檢察 官,稱渠等涉犯詐騙案件,倘上開大陸地區民眾信以為真, 再由詐欺集團中之不詳之人傳送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 市人民檢察院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 高人民檢察院協查通知予大陸地區民眾,誘導大陸地區民眾 交出名下帳戶以及餘額,並提供釣魚網站,使大陸地區民眾 陷於錯誤,誘使渠等在該釣魚網站填入銀行帳戶、密碼後, 再從被害人之銀行帳戶轉帳詐取財物,並因而致焦笑笑、何 燕、鄧巍巍、農彩愈受騙而詐得款項。嗣經印尼警方於108 年9 月18日下午2 時許及同日下午5 時許,查獲本件詐欺機 房,並轉知我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始悉上情。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 ,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 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檢察官於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 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規定為不受理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 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公訴人據以追加起訴之案件即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3 0 號詐欺乙案,業據本院於109 年12月28日宣判而終結。而 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0 年1 月8 日繫屬本院,此有該追加 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1 月7 日桃檢俊恭109 偵緝2070字第1109001777號函暨本院於110 年1 月8 日收文 章戳1 枚在卷為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930 號案件已經終結,依前揭說明,其追加 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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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