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3號
TYDM,110,聲,63,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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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錦輝


輔 佐 人 廖詩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8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八零一號案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上午9 時20分之 審理程序,因問答繁多,為真實陳述當日問答,且關係到雙 方權益及涉及法律責任,爰聲請該日法庭影音檔案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王錦輝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01 號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當事人,其於110 年1 月5 日 敘明上開理由聲請交付該案於109 年12月15日審理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已於法定期間內說明其所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 ,且本件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 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規 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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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