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95號
TYDM,110,聲,395,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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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偉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偉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偉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5 年2 月15日,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1 月22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分別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 15日,於107 年11月5 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 年1 月22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111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 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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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