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衍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衍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衍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3 月,於民國106 年7 月2 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10 年1 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 論罪科刑後,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746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與另案罪刑接續執行。又受刑人 於106 年7 月2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 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22日法矯署教 字第11001413111 號函及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4 月10日, 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