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永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永吉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及 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 罪之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 3至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 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 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稽,符 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 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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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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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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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
│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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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2日*1、107年4│107年4月12日*3 │106年6月間某日 │
│ │月13日*5 │ │ │
│ │107年4月13日*1 │ │ │
│ │107年4月13日*5 │ │ │
│ │107年4月13日*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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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7704、10788│年度偵字第2215號 │年度偵字第8013號 │
│ │、21317、2144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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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5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22號 │
│ ├──┼───────────┼───────────┼───────────┤
│ │判決│108年4月16日 │108年9月6日 │108年12月1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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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5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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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8年5月10日 │108年10月5日 │109年1月6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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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字第7939號 │年度執字第14953號 │年度執字第2647號 │
│ ├───────────┴───────────┤ │
│ │編號1、2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47 │ │
│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編號1-3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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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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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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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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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間某日 │107年2月14日至107年3月│ │
│ │ │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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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518、5885號│年度偵字第2518、5885號│ │
│ │、108年度偵緝字第36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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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46號 │109年度簡字第34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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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9年10月21日 │109年10月21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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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46號 │109年度簡字第346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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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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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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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 │
│ │年度執字第340號 │年度執字第3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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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5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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