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彥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彥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大致如下:受刑人宋彥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14日核准假釋,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