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偉(原名呂訓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1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 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呂學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⑴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66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 5 月確定;⑵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446號判處有期徒刑 8 月、4 月確定;⑶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186號判處有 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⑷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14 號 判處有期徒刑11月共4 罪、8 月共4 罪確定;又因⑸毀損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215 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⑷案件中之11月1 罪及8 月1 罪部 分,與⑴、⑵、⑶、⑸案件,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4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另受 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 字第168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8 月確定,嗣此案件復與前開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514 號 案中之11月共3 罪及8 月共3 罪部分,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 字第1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而本院為受刑人上 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 裁定。
㈡另受刑人於102 年8 月1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
2 年8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後,刑期 屆滿日為112 年6 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於110 年1 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 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76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 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據,是受刑人經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