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添福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添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薛添福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 年6 月,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刻在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110 年1 月14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 第10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其於108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242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 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