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2號
TYDM,110,聲,212,202101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德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德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德松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14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99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其於103 年3 月24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 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6751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 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