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3號
TYDM,110,聲,173,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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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政豪



具 保 人 童榮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
0 年度執聲沒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榮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童榮宗因被告童政豪犯強盜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 年刑 保字第22號)。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 具保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 止羈押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 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 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 在卷可憑,且受刑人、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 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具保人之各該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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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