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45號
TYDM,110,聲,145,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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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成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
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成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成文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合計1 年7 月,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 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1 月11日經 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108 年12月11日入監服刑,現在法 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 年 1 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1001 號核 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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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