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8號
TYDM,110,聲,108,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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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見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見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廖見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 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1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廖見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 計判處有期徒刑4 年11月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6 年5 月1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11日法矯 署教字第1090198576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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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