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70號
TYDM,110,單禁沒,70,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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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NGCHAIYA SANGWAN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VONGCHAIYA SANGWAN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 毒偵字第9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為警 查扣之結晶1 包(驗前毛重0.3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 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 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 109 年8 月5 日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9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 卷證無誤。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結晶1 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1 紙在卷可稽,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 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 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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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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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0.38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1包 │,取樣0.0018公克,檢│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驗後毛重0.3782克。 │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已不存在,自不得│
│ │ │ │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台北於109 年2 月21日│
│ │ │ │出具之報告編號:UL/ │
│ │ │ │2020/00000000 號濫用│
│ │ │ │藥物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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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