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63號
TYDM,110,單禁沒,63,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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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3
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誌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淡橘色藥錠壹顆(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肆參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二、經查,被告徐誌豪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為警查獲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 字第224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淡橘色藥錠1 顆(淨 重0.2799公克)經檢驗結果,呈現MDMA陽性反應,有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足認確係 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難 將袋內所沾染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 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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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