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7號
TYDM,110,單禁沒,17,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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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億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102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貳點柒柒壹參)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徐億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62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透明結晶 1 包(驗前毛重2.7735公克,驗餘毛重2.7713公克),經送 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 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 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 ,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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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