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962號
TYDM,109,附民,962,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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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6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被   告  HOANG NGOC LAM黃玉林
       NGUYEN NGOC ANH阮玉映
       MAI VAN DUNG(梅文勇)
       VU DUC CHIEN武德戰)

      (均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森林法)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99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於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997 號被告HOANG NGOC LAM、NGUYEN NGOC ANHMAI VAN DUNG及VU DUC CHIEN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森林 法)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 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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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