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被 告 HOANG NGOC LAM(黃玉林) NGUYEN NGOC ANH(阮玉映) MAI VAN DUNG(梅文勇) VU DUC CHIEN(武德戰) (均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森林法)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9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於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997 號被告HOANG NGOC LAM、NGUYEN NGOC ANH、MAI VAN DUNG及VU DUC CHIEN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森林 法)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 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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