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06號
TYDM,109,附民,806,202101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06號
原   告 黃姝緹

被   告 黃俊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3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黃俊程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31 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黃姝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