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161號
TYDM,109,訴,1161,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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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1號
被   告 徐永華




指定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永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肆日起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徐永華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 問後,認其涉犯持有槍枝、殺人未遂之罪嫌疑重大,所犯分 別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 將來之處罰非輕,故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9 年11月3 日起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原羈押原因及必要 性仍存,為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應自 110 年2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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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