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38號
附民原告 蔣孟援
法定代理人 蔣孝明
附民被告 簡兆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審易字第188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