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19號
TYDM,109,審交附民,19,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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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吳素菁
被   告 林禮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59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告訴狀所載。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告訴人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法規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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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