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9年度,2581號
TYDM,109,壢簡,2581,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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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2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守增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4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與曾義傑(所涉圖利媒介性交犯行,由本院另案審理 中)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時、地,由甲○○先接洽男客,再通知曾義傑 指派女子往赴接客之分工模式,安排附表所示女子,與不詳 男客從事性交易,並由曾義傑向附表所示女子抽佣以牟利。 嗣曾義傑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在桃園市○○區○○路00 0 號前為警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機動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曾義傑於警詢之證述。
㈢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 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 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 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 、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 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 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 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 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 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 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



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與曾義傑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次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處罰客體係媒介等行為,並非性 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 苟其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 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依社 會通念,認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者,固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 部分,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各行為可分而具 有獨立性,自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531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 於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期間,先後多次媒介如起訴 書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應召女子進行性交易,是就附表編 號3 、4 、6 、8 、9 所示應召女子之多次媒介行為,顯各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 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之一罪,惟就媒介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舉,自可區分而個別評價, 即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與共犯曾義傑共同媒介如附表所示之應召女子與 不詳男客為性交易,對於警方查緝色情集團造成相當程度之 困難,所為嚴重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助長性交易歪風,且被 告前於104 年間即曾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等罪 ,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10月,緩刑5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30頁),竟於 緩刑期間內再犯本件,可見被告不知悔改,所為非是,惟念 被告尚能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並衡以被告媒介如附表 所示12名女子性交易之次數、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 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然本件並無證據可憑認被告有 因媒介應召女子而實際獲取報酬,是既難認其獲有犯罪所得 ,自無從諭知沒收或追徵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請求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 得上訴,在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應召女子│媒介性交易日期│性交易地點│性交易金額│備註 │
│ │(暱稱)│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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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柔希 │107 年10月31日│桃園市中壢│3,000元 │ │
│ │ │ │區蓮園旅館│ │ │
│ │ │ │613號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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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龍女 │107 年11月3 日│桃園市中壢│無 │因男客不滿│
│ │ │ │區摩斯汽車│ │意應召女子│
│ │ │ │旅館607 號│ │而未為性交│
│ │ │ │房 │ │易 │
├──┼────┼───────┼─────┼─────┼─────┤
│ 3 │文文 │107 年11月3 日│桃園市中壢│無 │因男客不滿│
│ │ │ │區摩斯汽車│ │意應召女子│
│ │ │ │旅館607 號│ │而未為性交│
│ │ │ │房 │ │易 │
│ │ ├───────┼─────┼─────┼─────┤
│ │ │107 年12月17日│桃園市中壢│3,200元 │ │
│ │ │ │區七星汽車│ │ │
│ │ │ │旅館109 號│ │ │
│ │ │ │房 │ │ │
│ │ ├───────┼─────┼─────┼─────┤
│ │ │108 年1 月18日│桃園市中壢│無 │因男客不滿│
│ │ │ │區蓮園旅館│ │意應召女子│
│ │ │ │510號房 │ │而未為性交│
│ │ │ │ │ │易 │
├──┼────┼───────┼─────┼─────┼─────┤
│ 4 │晶晶 │107 年11月16日│桃園市中壢│3,500元 │ │




│ │ │ │區哈密瓜汽│ │ │
│ │ │ │車旅館122 │ │ │
│ │ │ │號房 │ │ │
│ │ ├───────┼─────┼─────┼─────┤
│ │ │108 年1 月11日│桃園市中壢│無 │因男客不滿│
│ │ │ │區奇美旅館│ │意應召女子│
│ │ │ │903號房 │ │而未為性交│
│ │ │ │ │ │易 │
│ │ ├───────┼─────┼─────┼─────┤
│ │ │108 年5 月31日│桃園市中壢│3,500元 │ │
│ │ │ │區摩斯汽車│ │ │
│ │ │ │旅館621 號│ │ │
│ │ │ │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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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沛沛 │107 年11月27日│桃園市平鎮│6,000元 │ │
│ │ │ │區168 旅館│ │ │
│ │ │ │306號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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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咪咪 │107 年11月27日│桃園市中壢│3,200元 │ │
│ │ │ │區七星汽車│ │ │
│ │ │ │旅館 │ │ │
│ │ ├───────┼─────┼─────┼─────┤
│ │ │107 年12月29日│桃園市中壢│3,200元 │ │
│ │ │ │區七星汽車│ │ │
│ │ │ │旅館110 號│ │ │
│ │ │ │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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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ABY │107 年12月17日│桃園市桃園│3,500元 │ │
│ │ │ │區A +汽車│ │ │
│ │ │ │旅館203 號│ │ │
│ │ │ │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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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果兒 │108 年1 月11日│桃園市中壢│無 │因男客不滿│
│ │ │ │區奇美旅館│ │意應召女子│
│ │ │ │903號房 │ │而未為性交│
│ │ │ │ │ │易 │
│ │ ├───────┼─────┼─────┼─────┤
│ │ │108 年1 月12日│桃園市中壢│3,200元 │ │
│ │ │ │區儷灣汽車│ │ │
│ │ │ │旅館307 號│ │ │




│ │ │ │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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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葳葳 │108 年1 月12日│桃園市中壢│3,500元 │ │
│ │ │ │區奇美旅館│ │ │
│ │ │ │903號房 │ │ │
│ │ ├───────┼─────┼─────┼─────┤
│ │ │108 年1 月18日│桃園市中壢│3,500元 │ │
│ │ │ │區蓮園旅館│ │ │
│ │ │ │510號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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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萱萱 │108 年1 月22日│桃園市中壢│3,500元 │ │
│ │ │ │區摩斯汽車│ │ │
│ │ │ │旅館606 號│ │ │
│ │ │ │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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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小星 │108 年2 月1 日│桃園市中壢│3,500元 │ │
│ │ │ │區摩斯汽車│ │ │
│ │ │ │旅館612 號│ │ │
│ │ │ │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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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GUCCI │108 年8 月28日│桃園市平鎮│7,500元 │ │
│ │ │ │區夢鄉汽車│ │ │
│ │ │ │旅館101 號│ │ │
│ │ │ │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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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