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張冰冰
被 告 張健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56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