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43號
TYDM,109,交附民,43,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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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彭桂英

被   告 陳財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陳財得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44號肇事遺棄罪等案件 ,經原告彭桂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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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