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07號
TYDM,108,交附民,107,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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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林竑圻
       林楷洆
兼上2人法  陳姿錦
定 代理人
被   告  曾鳳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574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 序之陳述,不承認有任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曾鳳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 19日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574 號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 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 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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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