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57號
TYDM,107,原訴,57,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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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57號
                   108年度訴字第251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澤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律師
被   告 周義峰





      尤明煌


      余漢武



      陳文龍




      劉翼凱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   告 陳晧宇



      陳耀宗



      江俊輝


 
      謝宛臻


      謝佑昌



      李郁群


      張文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61 號、第992 號、第1015號、第14
31號),及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7287號、108 年度偵緝字
第3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銘澤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周義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尤明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余漢武犯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晧宇犯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刑。
陳文龍陳耀宗江俊輝分別犯如附表四編號1 、3 、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 、3 、4 所示之刑及沒收。劉翼凱謝宛臻分別犯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謝佑昌李郁群張文瀚均無罪。
事 實
張銘澤俞巧媛(經本院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均知悉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電信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所促銷之攜碼轉移資費方案



,為申辦人如提供原電信公司門號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 元以上之電話費帳單,可免預繳月租費,並搭配優惠價格購得Iphone行動電話等情,即起意招攬不特定人辦理攜碼轉移至台灣之星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搭配資費方案,使用身分不詳綽號「阿漢」之成年男子所偽造之原電信公司門號之電話費帳單,免預繳月租費,並以優惠價格購入Iphone行動電話後再轉售謀利;嗣後述周義峰等人得知張銘澤俞巧媛將使用偽造之原電信公司門號電話費帳單之方式,以符合台灣之星、亞太等電信公司資費方案,即可由張銘澤俞巧媛出資,而由其等為申辦名義人,以低於市價之金額購入行動電話,再將之交給張銘澤俞巧媛販售,便可獲得報酬,周義峰尤明煌余漢武陳文龍陳晧宇陳耀宗江俊輝、二名自稱受李志賓王永江(其二人均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委託申辦門號攜碼移轉之該二人親屬之身分不詳成年男子(下分稱甲男、乙男)、劉翼凱謝宛臻及其男友「簡耀賢」(未據起訴),分別與張銘澤俞巧媛及負責偽造原電信公司門號電話費帳單之「阿漢」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另不知情之林家珅林飛凡(其二人或授權辦理門號之範圍認知有誤,或不知張銘澤俞巧媛將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方式取得行動電話,均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則事先委託張銘澤俞巧媛辦理門號攜碼移轉,張銘澤俞巧媛就此二門號與負責偽造原電信公司門號電話費帳單之「阿漢」,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均由張銘澤俞巧媛先後預先辦理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門號預付卡,而周義峰已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惟已長久未使用,張銘澤即委託「阿漢」,冒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名義偽造如附表一至三、附表四編號1 至5 、附表五所示門號之電話費帳單,並冒用亞太電信公司名義偽造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門號之電話費帳單,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張銘澤俞巧媛於105 年6 月21日晚間至位於桃園市○○區 ○○路000 號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之胖蜥蜴通訊行中正店( 下稱胖蜥蜴公司),向不知情之店員即陳俊傑佯稱為周義峰 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轉移、資費專案,及搭配優惠價格 購買同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且該門號通話費已逾千元,周 義峰本人隔日會再到店內補電話費帳單及證件云云,致陳俊 傑誤認周義峰係申辦攜碼租用門號,並符合資格,而同意辦 理,以如附表一所示低於市價之金額將行動電話出售給周義 峰,而由張銘澤俞巧媛收受,周義峰再於翌(22)日至胖 蜥蜴公司提出偽造中華電信公司該門號通話費逾千元之電話



費帳單及補繳證件,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及胖蜥蜴公司 對於申辦資料審核之正確性。
二、張銘澤俞巧媛復與尤明煌於105 年6 月23日至上址胖蜥蜴 公司,由尤明煌向不知情之店員即陳俊傑佯稱欲申辦如附表 二所示之門號轉移、資費專案,及搭配優惠價格購買同附表 所示之行動電話云云,並交付偽造之中華電信公司該門號通 話費逾千元之電話費帳單給陳俊傑,致陳俊傑誤認尤明煌係 申辦攜碼租用門號,並符合資格,而同意辦理,以如附表二 所示之低於市價之金額將行動電話出售給尤明煌,足生損害 於中華電信公司及胖蜥蜴公司對於申辦資料審核之正確性, 而尤明煌申辦完成後,即將行動電話交由張銘澤俞巧媛轉 售謀利。
三、張銘澤俞巧媛再與余漢武、甲男於105 年6 月25日至上址 胖蜥蜴公司,由余漢武、甲男分別向不知情之店員即陳俊傑 佯稱欲申辦如附表三所示之門號轉移、資費專案,及搭配優 惠價格購買同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云云,並分別交付偽造之 中華電信公司該門號通話費逾千元之電話費帳單給陳俊傑, 致陳俊傑誤認余漢武李志賓係申辦攜碼租用門號,且符合 資格,而同意辦理,以如附表三所示低於市價之金額將行動 電話出售給余漢武李志賓(由甲男收受),足生損害於中 華電信公司及胖蜥蜴公司對於申辦資料審核之正確性,而余 漢武、甲男申辦完成後,均將行動電話交由張銘澤俞巧媛 轉售謀利。
四、張銘澤俞巧媛又與陳文龍陳晧宇陳耀宗江俊輝、乙 男於105 年6 月29日至上址胖蜥蜴公司,由陳文龍陳晧宇陳耀宗江俊輝、乙男及張銘澤俞巧媛林家珅委託, 分別向不知情之店員即陳俊傑佯稱欲申辦如附表四所示之門 號轉移、資費專案,及搭配優惠價格購買同附表所示之行動 電話云云,並分別交付偽造之中華電信公司該等門號(附表 四編號1 至5 )、亞太電信公司該門號(附表四編號6 )通 話費逾千元之電話費帳單給陳俊傑,致陳俊傑誤認陳文龍陳晧宇陳耀宗江俊輝王永江林家珅係申辦攜碼租用 門號,且符合資格,而同意辦理,以如附表四所示低於市價 之金額將行動電話出售給陳文龍陳晧宇陳耀宗江俊輝王永江(由乙男收受)、林家珅(由張銘澤俞巧媛收受 ),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及胖蜥蜴公司 對於申辦資料審核之正確性,而陳文龍陳晧宇陳耀宗江俊輝、乙男申辦完成後,均將行動電話交由張銘澤、俞巧 媛轉售謀利。
五、張銘澤俞巧媛再先後與劉翼凱謝宛臻於105 年6 月30日



至上址胖蜥蜴公司,由劉翼凱謝宛臻張銘澤俞巧媛林飛凡委託,分別向不知情之店員即陳俊傑佯稱欲申辦如附 表五所示之門號轉移、資費專案,及搭配優惠價格購買同附 表所示之行動電話云云,並分別交付偽造之中華電信公司該 等門號通話費逾千元之電話費帳單給陳俊傑,致陳俊傑誤認 劉翼凱謝宛臻林飛凡係申辦攜碼租用門號,且符合資格 ,而同意辦理,以如附表五所示低於市價之金額將行動電話 出售給劉翼凱謝宛臻林飛凡(由張銘澤俞巧媛收受) ,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及胖蜥蜴公司對於申辦資料審核 之正確性,而劉翼凱謝宛臻申辦完成後,均將行動電話交 由張銘澤俞巧媛轉售謀利。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 事實欄一
⒈被告張銘澤如附表一所示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銘澤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胖蜥蜴公司人員趙李揚陳俊傑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人即同案被告俞巧媛周義峰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周義峰之申辦資 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門號便條、台灣之星第 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 務申請書、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 同意書、被告周義峰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 面影本、偽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105 年4 月繳費通知─金額:1,788 元」)1 份存卷可憑,足認被告 張銘澤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⒉被告周義峰如附表一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周義峰雖坦承與被告張銘澤俞巧媛於前揭時、地 持偽造之中華電信公司電話費帳單申辦上開門號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犯行,辯稱:我不知道帳單是偽造的,我當時雖無經濟能力 ,但想說萬一到時候繳不出基本費被停用的話再請家人幫忙 ,或自己賺錢償還等語(見原訴字卷㈠第141 頁反面至第14 2 頁反面、原訴字卷㈢第17頁反面至第19頁),經查: ⑴上開事實欄一之客觀事實經過情形,業據被告周義峰於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在卷,並有證人趙李揚陳俊傑俞巧媛前揭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銘澤於偵訊時 之證述及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之申辦資料在卷可考(援引前揭 壹㈠⒈所示證據),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⑵證人張銘澤雖於審理時證稱:我沒有特別跟周義峰說帳單是 假的,他也沒有問我,這次辦成功後酬勞是交給他本人等語 (見原訴字卷㈣第144 至145 頁),然被告周義峰於偵訊時 供稱:我是為了辦行動電話,換現金,才認識張銘澤和俞巧 媛,而我原本在中華電信公司就有使用門號,但很久沒有使 用了,後來張銘澤俞巧媛於105 年6 月21日至胖蜥蜴公司 幫我申辦門號攜碼「台灣之星月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 專案,他們說通訊行需要我補個人證件,我便於翌(22)日 到胖蜥蜴門市,把我的證件交給店員核對,而他們是說有幫 我去中華電信公司申請補發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的電 話費帳單,我不知道此帳單之真實性,他們請我將帳單交給 胖蜥蜴公司人員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㈣第54 至57頁),於準備程序時供稱:事實上這號碼我都沒有使用 ,我真的不知道帳單如何來的等語(見原訴字卷㈢第18頁正 、反面),可見被告周義峰雖原在中華電信公司有申辦行動 電話門號,惟已長久未使用,既然不存在近期使用此門號之 事實,則怎會有於申辦(105 年5 月)前月(105 年4 月) 使用此門號通話費超過千元之帳單產生?被告張銘澤、俞巧 媛又如何能在中華電信公司申請補辦被告周義峰於申辦前月 使用該門號行動電話超過千元以上之電話費帳單?被告周義 峰對於此電話費帳單必定係以被告張銘澤俞巧媛或其等透 過他人以中華電信公司名義所偽造乙節,當知之甚明,其空 言否認,無足採信。
⑶至於被告周義峰雖辯稱其有使用該門號行動電話之真意等語 ,惟證人陳俊傑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一般來說要辦理其他 電信公司門號攜碼至台灣之星電信公司,若要適用免預繳專 案(即「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搭配購買Iphone 行動電話,必須提出原電信公司門號超過千元之電話費帳單 辦理,若無法提出超過千元之電話費帳單,就要預繳月租費 ,張銘澤俞巧媛周義峰等人是持偽造的中華電信公司電 話費帳單辦理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㈠第17頁 、105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㈢第49至50頁、105 年度偵字 第26003 號卷㈤第11頁反面),證人趙李揚於偵訊時證稱: 張銘澤俞巧媛周義峰等人辦門號移轉搭配行動電話方案 成功後,台灣之星電信公司會在3 個月後撥付佣金給胖蜥蜴 公司,佣金加胖蜥蜴公司出售給客人優惠折扣價額,會大於 市價行動電話之價額,但後來台灣之星電信公司發現門號辦 理有問題,就不撥付佣金給胖蜥蜴公司,因此行動電話部分 就是公司的損失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㈠第7 頁反面、105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㈢第50頁、105 年度偵



字第26003 號卷㈤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可見胖蜥蜴公司 與台灣之星電信公司間之經銷代理合約,係約定由胖蜥蜴公 司為台灣之星電信公司辦理客戶申辦「4G勁速799 專案NP免 預繳30M 」專案,若客戶能以原在其他電信公司之電話費用 達千元以上慣常使用之門號攜碼移轉至台灣之星電信公司, 則可符合免預繳月租費之要件,胖蜥蜴公司亦預先以日後客 戶申辦成功後,台灣之星電信公司撥付給胖蜥蜴公司之佣金 中部分金額,作為客戶搭配購買Iphone行動電話之優惠折扣 ,使客戶以較優惠之價格購買Iphone行動電話,是被告周義 峰近期幾乎不使用上開中華電信公司之門號撥打電話,其所 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105 年4 月繳費通知 」(門號0000000000號,金額:1,788 元)為偽造,並不符 合申辦「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之要件,其日 後使用門號異常之可能性大增,屆時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將不 會撥付佣金給胖蜥蜴公司,證人陳俊傑當時如明知上情,不 論被告周義峰是否確有使用門號之真意,當其已不符合胖蜥 蜴公司對於前揭門號攜碼專案所規定之申辦要件,自不可能 同意被告周義峰將此中華電信公司門號攜碼至台灣之星電信 公司,並以低於市價之優惠價格出售Iphone行動電話給被告 周義峰,故被告張銘澤俞巧媛周義峰以上開方式矇騙證 人陳俊傑,致證人陳俊傑陷於錯誤,而同意申辦並交付行動 電話給張銘澤俞巧媛,已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及胖蜥 蜴公司對於申辦資料審核之正確性。準上各情,被告周義峰 與證人張銘澤俞巧媛及負責偽造電話費帳單之「阿漢」共 同為事實欄一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犯行,堪以認定。
㈡ 事實欄二
⒈被告張銘澤如附表二所示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銘澤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胖蜥蜴公司人員趙李揚陳俊傑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俞 巧媛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尤明煌之申辦資料 (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便條、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通 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同意書、被 告尤明煌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偽 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105 年5 月轉帳代繳 通知暨費用明細─金額:1,143 元」),足認被告張銘澤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被告尤明煌如附表二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尤明煌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我總共和張銘澤俞巧媛只辦過 一個門號,是另外新北地院的案件,且沒有使用過偽造的電 話費帳單,而我沒有印象有去辦本案的門號等語(見訴字卷 ㈠第162 頁至第163 頁),經查:
⑴上開事實欄二之客觀事實經過情形,被告尤明煌除否認自己 有到場外,其餘部分均未爭執,此外,並有證人趙李揚、陳 俊傑、俞巧媛前揭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銘澤於偵訊時證 述及如附表二所示門號之申辦資料在卷可考(援引前揭壹 ㈡⒈所示證據),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⑵關於被告尤明煌有無與被告張銘澤俞巧媛於105 年6 月23 日一同至胖蜥蜴公司向店員即證人陳俊傑申請辦理門號0000 000000號預付卡轉移、資費專案,且交付上開偽造之中華電 信公司電話費帳單給證人陳俊傑,以優惠價格購買Iphone行 動電話等情,證人張銘澤於審理時證稱:因為尤明煌要辦行 動電話門號,我與俞巧媛尤明煌於105 年6 月先去辦2 張 預付卡門號,再到胖蜥蜴公司是去辦行動電話門號移轉,一 支電話有預繳7,000 元(詳如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另一支電話是使用偽造的電話費帳單,沒有預繳,我都是把 偽造的電話費帳單交給要辦門號移轉的人,由該人自行交給 店員,事情過那麼久了,我不確定是否有與尤明煌本人一起 去辦,而我雖於另案有和尤明煌去辦行動電話,但印象中不 只那一次,像這樣辦理門號攜碼移轉的事情至少有2 次,且 因為我沒有取得尤明煌的授權或委託書,確定沒有幫他在攜 碼移轉的申請書上簽名等語(見原訴字卷㈣第137 至139 、 14 1、146 至148 頁),證人張銘澤雖不確定本案是否與被 告尤明煌本人一起至胖蜥蜴公司辦理門號移轉、資費專案, 然卻能清楚區分與被告尤明煌於另案相類手法之犯行與本案 不同,其與被告尤明煌以此辦理門號攜碼移轉專案低價購得 行動電話至少有2 次等情明確,證人張銘澤如此證述,顯係 損人又不利於己,倘非實情,顯無必要陷自己及被告尤明煌 於罪之理,是其證述之可信度甚高,被告尤明煌歷次辯稱與 證人張銘澤僅有一次另案之犯行云云,顯有疑問。 ⑶證人陳俊傑雖於審理時證稱:尤明煌的門號移轉申請書是由 我辦理的,但我印象中沒有看過尤明煌本人,這件好像是委 託他人,而委託他人辦理需要檢附本人的雙證件,還要有委 託書,此申請沒有委託書,因為我們公司本身就是代辦,代 辦人都是寫門市人員,而委託他人辦的,申請人的簽章欄是 受委託人去簽名,門市人員不會代簽等語(見原訴字卷㈣第 158 至159 頁),旋又改稱:我現在回想當時申辦名義人是



本人來的情形,除了張銘澤周義峰這兩人我有印象外,其 他人包含尤明煌在內我都完全沒有印象,即便確實尤明煌是 本人來申辦,我也認不出來等語(見原訴字卷㈣第167 至16 8 頁),可見證人陳俊傑對於被告尤明煌之門號移轉申辦情 形已不復記憶,無論在申辦當時或於審理時,均無法認出被 告尤明煌,足認其於審理時證稱未見過被告尤明煌,被告尤 明煌是委託他人辦理云云,不可採信。惟依證人陳俊傑於審 理時所證,一般委託他人辦理門號攜碼移轉申請,需要檢附 本人的雙證件,並須出具委託書,如無委託書,係由受委託 人在申請人的簽章欄位簽申請人姓名,而本案門號0000000 000 號攜碼移轉申請案,僅有被告尤明煌國民身分證及全 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並無委託書,證人張銘澤復於 審理時證稱:因沒有取得授權或委託書,確定沒有幫尤明煌 在攜碼移轉的申請書上簽名等語(見原訴字卷㈣第158 至15 9 頁),而被告尤明煌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均為 極私密之重要證件,證人張銘澤俞巧媛豈有可能無端取得 其雙證件使用?且如非被告尤明煌本人與被告張銘澤、俞巧 媛一同至胖蜥蜴公司辦理門號攜碼移轉方案,在沒有任何委 託書之情形下,證人張銘澤陳俊傑均非被告尤明煌本人, 豈會在眾目睽睽之公開場合,於前揭申請文件上偽簽被告尤 明煌之署名?是被告尤明煌辯稱其未與被告張銘澤俞巧媛 於上開時、地向證人陳俊傑申請辦理門號0000000000號轉移 、資費專案,搭配優惠價格購買行動電話等情,不可採信。 ⑷就被告尤明煌名義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台灣 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 「尤明煌」之簽名(見105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㈤第33頁 ),與被告尤明煌於106 年8 月21日之訊問筆錄受訊問人簽 名欄「尤明煌」、該次訊問當庭所書寫10次「尤明煌」之簽 名、108 年5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之受訊問人欄、108 年11 月5 日訊問筆錄之受訊問人欄「尤明煌」之簽名(見105 年 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㈤第62、63頁、訴字卷㈠第166 、260 頁),其中「尤」字部分,均係「尤」字右上方字體連筆成 三角形,另外再加上一「、」;「明」字部分,其中「月」 上部較圓滑,中間有連筆;「煌」字部分,「火」、「皇」 拆開均有連筆,彼此相互比對結果,無論在運筆方式、筆順 轉勢及字形外觀等部分,甚為相似、高度雷同,可認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 業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尤明煌」之簽名,均為被告尤 明煌本人所簽,益徵證人張銘澤所證,其並無代替被告尤明 煌在上開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簽名等情屬實。



⑸再以被告尤明煌名義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攜碼移 轉至台灣之星電信公司,該門號行動電話之帳單寄送地址為 「桃園市○○區○○路0000號」,且該門號自105 年6 月28 日啟用,於同年12月7 日停用等情,有臺灣之星電信公司10 6 年9 月21日之回函1 份在卷可稽(見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㈤第131 頁),可見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在該門號啟用 迄停用之半年間,均係將該門號之電話費用寄到被告尤明煌 現住之地址,如被告尤明煌確無與被告張銘澤俞巧媛辦理 該門號攜碼移轉至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即應查覺有異,然被 告尤明煌對此帳單之事迄今未置一詞,僅空言否認有與被告 張銘澤俞巧媛辦理該門號攜碼移轉至台灣之星電信公司云 云,顯非可採。
⑹從而,被告張銘澤俞巧媛辦理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攜 碼移轉至台灣之星電信公司時,並無出具委託書,亦無代被 告尤明煌本人在申請書上簽名,而該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 「尤明煌」之簽名經比對後應為被告尤明煌本人之簽名,則 被告尤明煌當日確係親自與證人張銘澤俞巧媛至胖蜥蜴門 市辦理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轉移、資費專案,且交付上 開偽造之中華電信公司電話費帳單給證人陳俊傑,以優惠價 格購買Iphone行動電話之事實,應可認定。 ⑺證人張銘澤雖於審理時證稱:尤明煌沒有問帳單的事,我也 沒有特別去講帳單是假的等語(見原訴字卷㈣第146 頁), 惟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為證人張銘澤、被告尤明煌,因 台灣之星電信公司上開攜碼移轉專案,而向中華電信公司所 申辦之門號,被告尤明煌事實上未曾使用過該門號,即不可 能有其於申辦(105 年6 月)前月(105 年5 月)使用此門 號行動電話通話費超過千元之帳單產生,縱使證人張銘澤未 特別告知被告尤明煌,被告尤明煌對於此電話費帳單必定係 被告張銘澤俞巧媛或其等透過他人以中華電信公司名義所 偽造乙情了然於胸,應屬顯然。準上各情,被告尤明煌與證 人張銘澤俞巧媛及負責偽造電話費帳單之「阿漢」共同為 事實欄二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 行,堪以認定。
㈢ 事實欄三
⒈被告張銘澤如附表三、余漢武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銘澤余漢武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自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胖蜥蜴公司人 員趙李揚陳俊傑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同 案被告俞巧媛張銘澤余漢武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被告余漢武之申辦資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便



條、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 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 預繳30M 」專案同意書、被告余漢武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 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營運處105 年4 月繳費通知─金額:1,788 元」)、李志賓 之申辦資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便條、台灣之星第 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 務申請書、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 同意書、被告李志賓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 影本、偽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105 年4 月 繳費通知─金額:2,317 元」)、本院109 年9 月24日準備 程序之勘驗筆錄(含擷取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張銘澤余漢武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應堪採信。 ⒉關於被告張銘澤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部分,證人即門號申辦 名義人李志賓於偵訊時陳稱:我不認識張銘澤俞巧媛,並 未委託他們辦理門號,且我於105 年6 月12日即遭緝獲入監 執行,不可能於6 月下旬去申辦門號,而我遭到逮捕時,車 鑰匙、證件都放在車上,來不及取走,我入監執行後,家人 陸續收到該車違規的罰單,我的車子可能被人開走,而取走 我的證件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㈣第37至38頁 ),甲男更在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 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本人簽章 欄偽造「李志賓」之署名共3 枚,有該等資料在卷可查,然 被告張銘澤於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時甲男說是李志賓的親屬 ,要幫他辦門號移轉,甲男可以拿出李志賓的雙證件(即國 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我就相信是李志賓確有委託甲 男辦理門號移轉等語(見原訴字卷㈤第37頁),則被告張銘 澤恐係在甲男之蒙騙下,誤信能提出李志賓雙證件之甲男曾 得到李志賓之授權,此部分即難認被告張銘澤對於甲男以李 志賓名義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不能令其二人擔負此部分之刑責,檢察官亦未就 此部分起訴,附此敘明。
㈣ 事實欄四
⒈被告張銘澤如附表四、被告陳文龍如附表四編號1 、被告陳 耀宗如附表四編號3 、被告江俊輝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部分 :
⑴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銘澤陳文龍陳耀宗江俊輝於偵 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無訛,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胖蜥蜴公司人員趙李揚陳俊傑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



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銘澤俞巧媛陳文龍陳晧宇陳耀宗江俊輝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陳文 龍之申辦資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 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同意書、 台灣之星4G資費確認表、被告陳文龍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 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營運處105 年5 月繳費通知─金額:1,347 元」)、被告陳 晧宇之申辦資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之星第三代行 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請 書、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同意書 、台灣之星4G資費確認表、被告陳晧宇國民身分證及全民 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營運處105 年5 月繳費通知─金額:1,391 元」)、被告 陳耀宗之申辦資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之星第三代 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 請書、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同意 書、台灣之星4G資費確認表、被告陳耀宗國民身分證及全 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營運處105 年5 月繳費通知─金額:1,555 元」)、被 告江俊輝之申辦資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之星第三 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同 務申請書、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 意書、台灣之星4G資費確認表、被告江俊輝國民身分證及 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營運處105 年5 月繳費通知─金額:1,381 元」)、 王永江之申辦資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便條、台灣 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 可攜服務申請書、台灣之星4G資費確認表、台灣之星「4G勁 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同意書、王永江國民身分 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營運處105 年5 月繳費通知─金額:1,369 元」 )、林家珅之申辦資料(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之星第 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 務申請書、台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 同意書、台灣之星4G資費確認表、林家珅國民身分證及全 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亞太電信- 電信服務費 收據(補)─金額:2,204 元」)、本院109 年9 月24日準 備程序之勘驗筆錄(含擷取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張銘澤陳文龍陳耀宗江俊輝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
⑵關於被告張銘澤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部分,證人即門號申辦 名義人王永江於偵訊時陳稱:我是去新北市鶯歌區申辦門號 ,不是前往胖蜥蜴公司辦理門號移轉方案,也沒有委託張銘 澤、俞巧媛辦理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26003 號卷㈣第14 5 頁反面至第146 頁),乙男更在台灣之星第三代行動通信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台 灣之星「4G勁速799 專案NP免預繳30M 」專案同意書之申請 人簽章欄、本人簽章欄偽造「王永江」之署名共3 枚,有該 等資料在卷可查,惟被告張銘澤於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時乙 男說他是王永江的親屬,要幫他辦門號移轉,乙男可以拿出 王永江的雙證件(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我就相 信王永江確有委託乙男辦理門號移轉等語(見原訴字卷㈤第 37頁),則被告張銘澤恐係在乙男之蒙騙下,誤信能提出王 永江雙證件之乙男曾得到王永江之授權,此部分即難認被告 張銘澤對於乙男以王永江名義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能令其擔負此部分之刑責 ,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起訴,附此敘明。
⑶關於被告張銘澤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部分,證人即門號申辦 名義人林家珅雖於偵訊時陳稱:我有委託張銘澤俞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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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之星電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