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78號
SCDA,109,交,78,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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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告 何讚恩

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胡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
華民國109年03月18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 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貳、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2時2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路倒於新竹縣湖口鄉仁和路 一建物前方,經民眾目擊後報案通知警方處理,原告因此自 行騎乘系爭機車沿仁和路左轉中華路駛離,隨即又將系爭機 車停放於中華路車道上(下稱系爭盤查地點)。嗣到場員警 因報案民眾告知而隨即前往仁和路中華路路口查看,發現原 告將系爭機車停於車道上,認定其因併排停車而有危害交通 安全之虞,是進而對其實施盤查。舉發員警於盤查過程中見 原告酒味濃重、站立不穩,乃請其回警局協同配合實施酒精 濃度測試。嗣經原告以舉發員警未於其「駕駛中」予以攔查 ,顯無法確認其有酒後駕車行為,而明示拒絕受酒精濃度測 試。舉發員警遂以原告有「一、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違規行為為 由,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告就此 不服、提出申訴,再經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 第67條、第21條第1項1款規定,於109年03月18日以竹監裁 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以「一、拒絕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二、未領有駕駛執 照駕駛機車。」之違規事實,而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 )18萬6,000元、自109年6月18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嗣就其中有關「拒絕接 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部分不服,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參、原告主張:
  原告於108年12月16日0時許與好友電話相約至其住處吃宵夜 ,故由桃園市大園區住處攜帶酒飲騎乘系爭機車前往。嗣因 天色過於昏暗而迷路,而於2時許將系爭機車停放於新竹縣 湖口鄉中華路路邊,並致電友人前來帶路。然因等待時間過 久且低溫又甚覺無聊,就拿起原置於車廂裡的酒品開始飲用 。數十分鐘後,兩員警卻不明何因前來,要求伊進行酒測, 伊遂以並未於酒後駕駛機車為由拒絕。未料舉發員警竟直接 將伊戴上手銬、帶回警局,並扣押系爭機車且開立罰單。伊 由桃園住處騎乘機車前往至舉發員警盤查地點之間確無飲酒 之事實,係至上開盤查地點後,才站在路邊飲酒,且斯時員 警盤查後亦無駕車行為,並無酒後駕車行為甚明等語,並聲 明: 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肆、被告則答辯以:
  本件舉發員警係因民眾報案有人於其店家門口即門牌號碼新 竹縣○○鄉○○路0號前方路倒,故請求警方到場協助處理。嗣 報案民眾向到場員警表示,該路倒之人業已一身酒氣,騎乘 系爭機車至對向中華路與仁和路之路口。舉發員警於約莫於 1分鐘後隨即趕至上開停車處,當時因系爭機車違法停放在 中華路外側車道上並處於通電狀態,故對原告實施盤查。因 系爭地點並無酒瓶等物,且盤查過程中原告已呈現酒味濃厚 、站立不穩之情形,且報案民眾亦稱原告曾渾身酒氣倒臥路 旁,復由報案民眾所提供之監視攝影內容確認原告確前有駕 駛行為後,舉發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原告確有酒後駕車情事 ,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求原告配合接 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原告自有配合進行酒測之義務。且舉 發員警依法定程序向原告施行酒測,並提供礦泉水供原告漱 口,經員警當場告知拒測應受法律之效果,原告仍多次向員 警表示不會配合酒精濃度測試,員警只得依違反道交條例第 35條第4項、第21條第1項掣單舉發,上述事實顯符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律訂警察行使職權之發動範圍,亦未有 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綜查,本案事實經過及 後續處置並無違法之處,仍應依法裁處等語。並聲明:1.原 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法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 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 人,曾依第29條第4項、第30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前段、 第4項前段、第43條第2項、第3項、第45條第3項、第61條第 1項第3款、第4款後段、第62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 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 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 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 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 已發生危害」,係指已生肇事之事實;而所謂「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 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例如車輛有蛇行、忽 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之事實,可合理懷疑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而言。 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即得要求駕 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故道交條例第35條授權員警 實行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 必要性所設,員警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酒測,然只 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具備; 揆諸前揭道路交通法規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 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 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 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 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 罰。準此,現場舉發員警若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駕駛人有使 用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情形,確可依照上開規定要求駕駛人進 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駕駛人即負有配合進行酒測之義務 。




三、本件如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爭執事項外,其 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原處分裁決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機車車籍資料、舉發員 警之職務報告、報案民眾提供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系爭路 口監視攝影及舉發員警密錄器錄影光碟、舉證光碟錄影檔新 竹市監理站勘驗報告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是本件有所爭 執者係舉發員警進行盤查及酒測之過程是否合法妥適?茲論 述如下。
四、本院前經檢視本案採證光碟,內容略為:
(一)檔案名稱:湖口鄉中華路與仁和路路口監視器 畫面顯示時間2019/12/0602:33:19一台機車自湖口鄉仁和 路左轉中華路,駛至中華路時停於車道上,後車燈持續亮起 。路口監視器時間2019/12/0602:34:38警車自湖口鄉仁和 路左轉中華路,並停放於機車旁。
(二)檔案名稱:CTZY0071
畫面顯示時間2019/12/0602:41:07-02:41:58一台藍色 機車停放一住宅前,一名男子(身著黑色外套、藍色牛仔褲 、背灰色單肩包)正在翻找車廂內物品,蓋上椅墊後,與住 宅內另一名男子談話,並於談話結束後再次打開車廂翻找物 品。
(三)檔案名稱:JASH4572
畫面顯示時間2019/12/0602:45:31-02:46:12藍色機車 已停放於道路上,該名男子戴上紅、黑色鴨舌帽,另戴上安 全帽後,發動機車,並騎車駛離。
(四)檔案名稱:2019_1216_034314_286、2019_1216_034615_287 、2019_1216_034915_288、2019_1216_035215_289、2019_1 216_035515_290、2019_1216_035815_291…(員警密錄器) 畫面顯示時間2019/12/0603:43:13-04:00:00(原告坐在 派出所椅子上,隔壁椅子上有一灰色單肩包及一頂紅、黑色 鴨舌帽)員警A:現在告知你3項權利阿!…你要酒測嗎?你如 果不測的話,就是罰最高罰鍰18萬,然後車子我們會吊扣, 然後你的駕照會吊銷,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所以你要測 嗎?現在告知你第1次,你要測嗎?所以已經給你漱口過了 。現在再問你第2次,你要測嗎?原告:為什麼要測?員警A :因為你酒駕啊!我們的影片錄得很明顯,有人指認你、有 人說你酒駕。原告:哪裡的影片?他們就給我看那個影片, 什麼影片?員警A:好,第3次問你,你要酒測嗎?原告:沒 關係啦!反正他們就一直叫我說要不要酒測,因為我有味道 ,我沒有騎摩托車,他們一直要酒測。員警B:沒有騎摩托 車?車子會自己騎喔?原告:什麼叫拒測?我怎麼知道?拒



測是什麼?員警A:拒絕酒測阿。原告:你當下抓到我叫拒 測欸。員警B:當下抓到你叫拒測?當下抓到你就要測了。 原告:可是重點是我沒有騎摩托車,你們抓我。員警B:你 沒有騎摩托車,那那個影片是誰?原告:那個影片…,你們 是看影片欸。員警B:阿影片不是你嗎?原告:哇靠,他說 是我啊。員警A:我說,你要拒絕酒精濃度測驗嗎?原告: 你有抓到我騎摩托車沒有,你只是看影片嘛!員警A:恩。 然後指認了。原告:誰指認?有證人?員警A:有,人家目 擊看到你了。原告:那你就跟他講我有騎我就認命了,我就 沒有騎摩托車,你跟我講…好,沒關係啦!等律師來。員警A :好,找你律師來,沒關係,那你還是要先做酒測啊!你要 測啊!原告:不是,我幹麻測,我又沒騎摩托車,我測什麼 ?你今天當下看到我騎摩托車,你測我我給你測,可是你幹 麻測我現在,我沒有騎摩托車,你們測我什麼?員警C:你 停在路邊發動的時候,我們攔的時候。原告:你們攔我,我 有發動嗎?員警C:你那時候就燈亮著了。原告:我跟你講 ,什麼叫燈亮著,你一個燈亮著也叫做發動。你們來的時候 我有發動?我沒有發動,你們說有發動。員警C:那我問你 可以停在馬路中間嗎?原告:可是我問你啦,那個車子我幫 人家牽的話,你也說騎摩托車嗎?員警C:你燈亮著可以停 在馬路中間嗎?原告:那是馬路中間嗎?員警C:那不是嗎 ?原告:那請問一下有拍照存證嗎?沒有嘛!那我今天拿車 子放在你們的這個旁邊,也是馬路中間嗎?員警C:你停在 那個馬路,不是馬路中間嗎?原告:沒關係,律師會來。員 警A:好啦,那你還是要先做酒測。原告:可是我不會測。 因為……員警A:你不測是嗎?原告:因為我覺得我沒有騎摩 托車,你們測什麼?員警C:我問你啦,我就問你說摩托車 可以停在馬路,坐在上面嗎?原告:我今天坐別人的車子, 我也可以坐阿,然後你們都可以來酒測的話,那我問你們, 你們勒?你們執法人員坐別人的車子,你們有喝酒,你們也 可以做酒測囉!員警C:你停在馬路就是違規。員警A:你停 在慢車道。原告:可是我想問你們,有錄影嗎?沒有嘛。員 警C:那我行車紀錄器要拿下來給你看嗎?原告:那你們看嘛 。員警C:好。原告:要上法院就上法院。員警A:你現在拒 測的話,你現在就可以走。原告:我跟你講真的,拒測,我 叫我律師來在跟你講。員警A:你律師來你還是要測。原告 :要抓我酒測,說我有喝酒,我有喝酒阿,可是我沒騎摩托 車啊?老闆,你們真的有看到我騎摩托車嗎?員警A:有。 原告:你在哪裡看到?員警A:我的當事人跟我的影片裡都 有確定你有騎摩托車,然後你把車子停在慢車道或者是外線



道的中間。員警A:所以我現在問你,你要酒測嗎?員警A: 不要再拖時間了。原告:你要幹麻嘛?現在。員警A:看你 要不要酒測啊?剛剛影片也很清楚給你看了,路口監視器也 開給你看了。原告:我問你,你有看到我直接騎車嗎?員警 A:有,我在影片裡已經看很清楚了。原告:你看到我在哪 裡騎車?哪個路上騎車?員警A:中華路。原告:我有騎, 你當場攔我下來。員警B:你有騎。你有騎是不是?你有騎 。原告:你有看到我騎,當場攔下來嗎?沒有對不對?沒有 。那你們……員警A:是不是我開車到那個路口的時候,你剛 好停下來,前後不到2秒。原告:我跟你講真的,我沒有騎 啦!我有騎的話我會跟你講我有騎,我沒有騎阿!員警A: 你沒有騎嗎?我在你後面前後不到2秒。原告:老闆,你監 視器你看一下嘛,有的話,我有這樣發動,我跟你們走啦。 員警A:監視器剛才不是給你看了嘛。原告:那你們看嘛, 是我嗎?員警A:是你啊!衣服都一樣,臉不是你嗎?原告 :那你們…就放在那法院說是我騎的啊!員警A:對阿,現在 問你要不要酒測啊。原告:我就問你們嘛,我不承認。員警 A:阿影片是誰?原告:沒關係啊,你們要怎樣隨便啦。員 警A:已經告知你酒測了,你律師來之前你一樣要測啦!原 告:我跟你講我不會測,我就不是現行犯。員警A:我在你 後面不到2秒鐘欸。你騎過去馬上熄火。原告:不好意思欸 ,我沒有騎摩托車,你怎麼會抓到我?員警A:那你怎麼會 在那裡?原告:我在那邊聊天。我那麼多朋友可以聊天。員 警A:跟誰聊天?現場只有你一個,跟誰聊天?原告:跟我 哥哥,他跑掉了,那你們要幹麻?員警A:那你叫你哥哥來 啊。原告:我打電話他沒有接,喝酒再睡覺了!不好意思。 所以你們說我現行犯,我沒有騎摩托車,你哪一個眼睛看到 。員警A:我們影片錄影得很清楚,現場也有人看你騎摩托 車,拒測權利我已經告知你了,拒測就是直接罰18萬,我們 會扣留你的車子,你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銷所有 駕照,這是第1次告知你了。你要等第2次嗎?3次告知之後 就是消極不配合,直接拒測了,你要請你的立法委員來,還 是律師來都可以。原告:聽不懂。(搖頭)員警A:聽不懂? 我已經告知你第1次了。員警A:現在告知你第2次,你要酒 精濃度測試嗎?原告:你有抓到我?我騎車你抓到我?路上 看到還是你直接攔我下來?沒有嘛。員警A:現在告知你第3 次,你要酒精濃度測試嗎?原告:我沒騎車,哪來酒精濃度 ,你不是當下攔我的,你跟我..員警A:你停下來,到我開 車到你旁邊的時候不到2秒鐘阿。原告:你看一下你的巡邏 車,我有沒有在你前後,有沒有騎車,你看一下嘛,因為你



也是巡邏車看我的嘛,你看一下我有沒有騎車,沒有。員警 A:現在告知你最後一次,你要不要酒精濃度測試?原告: 你覺得勒?員警A:看你啊,你要不要,你現在的態度是消 極不配合。原告:我配合你,可是重點是,你覺得勒?員警 A:因為你消極不配合,所以我們就直接拒測了。(五)以上有被告提供之勘驗報告及本院109年11月13日調查證據 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184頁)。五、經查,本件舉發員警係因民眾報案有人路倒於門牌號碼新竹 縣○○鄉○○路0號之門口,因而前往協助處理。據報案民眾表 示,斯時該路倒之人意識不清楚、身上酒味濃厚,經報案民 眾員工喚醒後懇請其離去,然其不但堅持不離開,甚且提出 要求員工載其回尖石鄉等等不合理的要求,該路倒之人直至 聽聞已報案處理、警方馬上到場,始自行騎乘機車至對向中 華路與仁和路口處,舉發員警隨即因報案民眾告知而抵達系 爭盤查地點,此有舉發員警之職務報告內容及舉發機關就報 案民眾之調查筆錄在卷可佐,並經報案民眾指認原告無訛( 見本院卷第117頁、第185至190頁)。原告斯時係自行騎乘 系爭機車離開報案民眾店家門口,沿仁和路左轉中華路後, 再將系爭機車停放於中華路車道上(即系爭盤查地點),並 由系爭機車後車燈持續亮起可知,系爭機車雖熄火惟仍處於 通電狀態乙節,亦有報案民眾所提供之門口監視錄影之截圖 及上開路口監視錄影之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9至122 頁),且為原告當庭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7頁),核實 為真。復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舉發員警係於原告抵達系爭 盤查地點一分鐘後隨即抵達,進而根據前開民眾報案原因及 原告斯時置放系爭機車之位置,而為客觀、合理判斷認定可 能發生危害者,始進而對原告予以盤查。又經舉發員警斯時 發現原告已有酒味濃厚、站立不穩之情形,加以原告亦未否 認有飲酒,僅辯稱係於系爭盤查地點始為飲酒行為,是員警 依其所見聞之客觀情狀,對原告有飲用酒類後駕車之情事產 生合理懷疑,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要求原告接受吹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程序都合於前 揭規定,舉發員警因而進行盤查,原告自有配合進行酒測之 義務至明。另由上開勘驗筆錄可知,舉發員警於施予酒測的 過程中,業經多次勸導,並提供原告飲用水漱口、且數次明 確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始終明示拒絕接受檢測 ,員警遂以原告拒測掣單舉發,亦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至明 。原告雖辯稱其係於抵達系爭盤查地點後始有飲酒行為云云 ,惟原告騎乘機車抵達系爭盤查地點至舉發員警前來盤查, 僅有一分多鐘的時間,已如前述,縱原告於抵達系爭盤查地



點後始大量飲酒,礙於人類身體機能亦需相當時間反應酒精 所造成的影響,原告顯難於如此短的時間內即有站立不穩的 情況,況由舉發員警之職務報告可知,斯時原告身邊並無酒 瓶等物,原告所述自不可採,復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亦無詳 予舉證以實其說,是顯難採信。
六、原告雖主張其並非駕駛途中遭員警攔查,無配合接受酒測之 義務云云。惟按,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非謂車輛需在「行駛 中」被攔停,始得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否則任何酒駕者見前 方有警方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方式主張 攔檢時並非處於駕車狀況,而規避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義務 ,即非立法本意。而由舉發機關員警於原告將系爭機車停放 於車道上後約一分多鐘的時間,立刻尾隨到達,並直接走向 原告處進行盤查等情,可推知舉發員警應早於之前即據民眾 報案內容之陳述,就已合理懷疑原告駕車有發生危害之可能 性,因而欲加以盤查,僅係原告早一步停車而已。則揆諸上 開說明,原告自不得以系爭機車已停駛為由,而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自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述時、地確有「拒絕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以原處分按道交條 例第35條第4 項、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自109年6月 18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九、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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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