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柯銘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0001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甘秋德 華南商業銀行大眾分行 109年8月5日 33,20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