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8號
SCDV,110,訴,78,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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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Coherent Asia Inc.


法定代理人 Daniel A. Hunter

訴訟代理人 郭家君律師
林宛菱律師
被 告 京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一)原告無 當事人能力;(二)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為外國法人委任我國律師起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補字第916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送達後60日內補正其現仍為外國法人、原告法定代理 人有法定代理權、原告在我國有無財產及事務所之證明文件 及原告律師委任狀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暨繳納新臺 幣1萬6,736元起訴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2日送 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地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見本院卷第13、15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見本院卷 第18~2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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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