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8號
SCDV,110,補,98,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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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施金郎

被 告 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楊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忠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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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