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號
SCDV,110,補,95,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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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蔭
被 告 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輝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永恆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捌仟零壹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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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