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徐平義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萬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
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足資證明本件契約履
行地之證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